刘长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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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上市公司再融资、企业改制重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与清算、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
执业证号:14301199410795611
毕业院校:黑龙江大学
联系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 82953779
邮箱:liuchanghe@qiyuan.com
个人简介
刘长河,硕士研究生,具备丰富的诉讼及非诉执业经验,擅长的业务领域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上市公司再融资、企业改制重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与清算、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
工作经历
1、2003.7---2007.1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 审判员 副庭长
2、2007.1至今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合伙人
3、2024.1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主办或参与的经典案例
✦参与爱尔眼科创业板首发,爱尔眼科(300015)为中国证券市场首家专业医院类上市企业;
✦参与艾华集团(603989)主板首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撰文《潜行中的IPO“发审制市场化”》评论:无论其能否过会,这对于新股审核制度而言,其意义不容小觑;如其上市,将成为审核制市场化经典案例;
✦参与2016年长城电脑吸收合并长城信息重大资产重组,该案例被国资委列为2015年度三大重点项目之一;被交易所列为2016年度案例课题;属于资本市场重大无先例事项;
✦衡阳市南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
《公司法》147条、149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公司股东在法律上并不负有相应的责任及义务。股东有权选择公司的董事、监事,但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执行公司职务(虽然现实中也存在公司治理不规范,股东直接干预公司经营的情形),这也是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中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本案二审判决论证了股东与董事、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及责任边界,是司法裁判案例中对《公司法》关于法人治理结构规定的较好理解及适用,尤其是判决书中认为,公司股东基于其自身利益判断在股东会中所作出的决定,以及董事依照其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判断独立做出相应的经营决策选择,除非明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即使事后证明对公司造成损害,也无须承担责任。这是对正常商业判断与法律责任作出的较好区分论证。
✦参与飞沃科技上市首发项目,飞沃科技为常德市科技企业上市第一股
发表文章
✦《生父死亡,继母要求生母领回生女案》 案例录选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第46辑《人民法院案例选》;
✦《张少龙观看足球赛时被足球击伤诉参赛球员人身损害赔偿案》案例录选2005年4月19日《人民法院报》;
✦《特定史实中应该使用某人姓名而使用他人姓名之性质认定》2005年1月11日《人民法院报》;
✦《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重构》2005年12月28日《人民法院报》;
✦《衡阳市南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选录《中国法律服务网》(12348)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湖南湘投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长沙湖大支行存款纠纷案》案例录选湖南省律师协会2014年3月《湖南省律师行业优秀案例精选》。
个人荣誉
✦2016年度长沙仲裁委员会优秀仲裁员 长沙仲裁委员会
✦2019年度湖南省科技金融志愿者服务“优秀志愿者” 湖南省科技厅
✦2020年度湖南省科技金融志愿者服务“优秀志愿者” 湖南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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